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公示信息(2020年第27批),违法事实:济南鹏爱美容整形医院有限公司开办的济南鹏爱美容整形医院开展与本医院级别不符的医疗技术,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十条,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处罚内容:罚款¥3000.00;吊销诊疗科目美容外科。
释义: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对目录内的手术进行分级管理。
手术管理按照国家关于手术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与其级别和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手术。
第十条 三级医院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开展一、二级手术,重点开展一级手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的;
(二)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
(三)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